此前,農村宅基地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現在歸農業農村部門管了。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賦予農業農村部門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職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履行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2019年12月12日,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對農業農村部門的職責是這樣界定的: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按照權責對等、權責統一原則,讓農業農村部門管宅基地,手里應該有點權力吧。如果認真梳理了一下,你會發現,農業農村部門在宅基地管理上,還真有點“尷尬”,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定制度、定標準,然后就是指導、調查、通報、參與等。不是感覺,而是確實沒什么實際權力。
宅基地管理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目前相關職責和權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部門和鄉鎮政府。
比如宅基地審批權?!锻恋毓芾矸ā返诹l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自然資源部門是履行土地管理的主責部門。按照《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也就是說,與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密切相關的工作,比如編制村莊規劃、安排用地規劃規模、分配新增用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地轉用審批、鄉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宅基地確權登記等,都掌握在自然資源部門手里。
農業農村部門想推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也只能起個牽頭部門作用。涉及到規劃、用地、確權登記等,得找自然資源部門;涉及宅基地審批,得找鄉鎮政府;涉及農村住房設計和質量安全,還得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還有,想盤活用好閑置宅基地,為鄉村振興做點實事兒,離不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政策支持,還得找自然資源部門。
干工作,不能只有任務和責任,得有相應權力和抓手,實在想不出農業農村部門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有什么實際權力,有什么過硬抓手。
不過,農業農村部門在宅基地管理方面也有一些權力,主要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賦予的監督檢查權,七十五條、七十八條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但就這點權力,特別是對農村村民違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處罰權,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也想明白了,這活兒接不過也沒法干。找個線索吧,衛片圖斑在自然資源部門手里;辦個案子吧,得先查清是不是符合規劃,具體是什么地類,自己手里什么數據也沒有;想強制拆除吧,還得求法院、求鄉鎮。怎么接?怎么管?算了吧,這個權力不要了,于是以對“地類”理解不同,與自然資源部門爭扯不清。
工作抓手,其實也有,比如大力推進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牽頭組織開展第二輪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等。不過,這兩件事兒都不好干,也不是一個部門能干得了。
既然把宅基地的活兒交給了農業農村部門,那就得履職盡責。怎么辦呢?發幾個文件,整幾個制度和規定,把活兒分一下,農業農村部門牽個頭,大家一起干吧。
不過,還是要相信,在宅基地問題上,農業農村部門一定比自然資源部門有思路、有新招、能管好!否則,也不會把這活兒交給農業農村部門。